证券代码:603260 证券简称:合盛硅业 公告编号:2025-050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制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盛硅业”、“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同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
<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决定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同步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章程修改、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相应的职责。
二、《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于《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营业执照号为 第二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4007782903872。 913304007782903872。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或者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
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新增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的债务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
承担责任。 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本公司称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新增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目:...... 围:许可项目:......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每股 1 元。 币标明面值,每股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600,0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18220.6941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118220.6941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 118220.6941 万股,无其他种类 普通股 118220.6941 万股,无其他种类
股份。 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者注销。 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