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39 证券简称:浙江仙通 公告编号:2025-025
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同日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同日披露的董事会以及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现任监事职务相应解除,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不再施行,同时对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进行修订。
本次取消监事会事项不会对公司治理、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前,监事会及监事仍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述情况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章程修订的主要条款包括全文删除监事会和监事章节及相关内容、
监事会职责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股东大会”整体更名为“股东会”等,并规范了部分条款表述,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较多,其他非实质性修订,
如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序号做的相应调整等,均不再逐项列示。具体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简称“公司”)。 公司)。
公司系在原浙江省仙居通用橡塑 公司系在原浙江省仙居通用橡塑有
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 限公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 限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会信用代码为:913310001480293875。 码为:913310001480293875。
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8 日经中国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8 日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56万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56 万
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股,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
所上市。 易所上市。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董事
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
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高级管理人员。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工程师。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新增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
股。但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商业银行资本
监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触发事件发
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并遵
守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权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