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01 证券简称:常润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1
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相关
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八项相关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落实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要求,公司结合实际情况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权,并对《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治理的实际需要,公司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行政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下
法规”),制订本章程。 简称“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整体变
公司系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整体变 更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苏州市市场监
更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苏州市市场监督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07395953139。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无)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修订前 修订后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本公
司亦称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利。 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 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8,997.9722万股,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8,997.9722万股。 18,997.9722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18,997.9722万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任何资助。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修订前 修订后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