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99 股票简称:九华旅游 编号:临2025-003
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新<
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章程备案事宜。
2025 年 3 月 1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除附件修改内容外,由于增减条款,原《公司章程》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特此公告。
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9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章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
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担
任。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长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一条,序号依次顺延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安徽九华山旅游(集团)有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安徽九华山旅游(集团)有限
限公司、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安徽省创新投资 公司、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安徽省创新投资有有限公司(现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青阳县 限公司、青阳县城市建设经营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九华城市建设经营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九华山佛茶有限责任 山佛茶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5,000 万股,面额股的
公司公开发行前的股份总数为 8300 万股,其中: 每股金额为 1 元。
发起人安徽九华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3773.57
万股,占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45.46%;发起人安徽省创新
投资有限公司(现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402.99 万股,占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4.86%;发起人青阳县
城市建设经营发展有限公司持有 268.66 万股,占发行前
股本总额的 3.24%;发起人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持有 277.39 万股,占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3.34%;
股东安徽安粮兴业有限公司持有 277.39 万股,占发
行前股本总额的 3.34%;股东安徽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
有 1700 万股,占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20.48%;股东安徽嘉
润金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1600 万股,占发行前股本
总额的 19.28%。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全部为普通股,未发行其他种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1,068 万股,公
类股。 司的股本结构全部为普通股,未发行其他类别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
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列方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