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96 证券简称:日播时尚 公告编号:2025-036
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分别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对《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公司管理制度的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等上位法修改的情况,公司决定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设职工代表一名,现对《公司章程》作相关的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类型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为维护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修改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住所: 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茸阳路 98 公司住所: 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茸阳路 98 号 修改
号 1 幢 2 层。 1 幢 2 层, 邮政编码: 201600。
第八条 第八条 修改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的产生及
变更方式按照本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董事长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 修改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修改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第二十一条 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为公司利益, 经股东会决议, 或者董事会按照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 修改
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助。 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有本条行为的,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 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修改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方式。
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
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 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修改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
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修改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三年 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内转让或者注销。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应当依照《证券法》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
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
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