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90 证券简称:亚通精工 公告编号:2025-050
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和部分公司治理制
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 8 项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等 14 项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1、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公司规范运作,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并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监事会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同时公司的《监事会议事规则》随之废止。《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相应的职责。
公司监事会取消后,邱林朋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李军萍女士不再担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原伟超女士不再担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亦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截至本公告日,邱林朋先生、李军萍女士、原伟超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公司对邱林朋先生、李军萍女士、原伟超女士在任职期间的勤勉工作及对公司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2、《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 第一条 为维护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限公司。在烟台市行政服务审批局注册 发起方式设立,在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码为 913706837381687230。 信用代码为 913706837381687230。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决
议或者决定做出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
更登记。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
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财务总监。 秘书、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及出资情况如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
下:…… 数为 9,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公司发起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000 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2,000 12,0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万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股 12,000 万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釆用下列方式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增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