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85 证券简称:弘元绿能 公告编号:2025-054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首次授予日:2025 年 9 月 25 日
● 首次授予数量:433.82 万股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5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5年9月25日为授予日,授予 193 名激励对象 433.82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 年 9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2、2025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2025 年 9 月 6 日,公司通过内部张榜的方式公示了《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自 2025 年 9 月 6 日起至 2025 年 9 月 15 日止,共计 10 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
未收到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4、2025 年 9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5 年 9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25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公司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为 2025 年 9 月 25 日,同意向 193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433.82 万股,授
予价格为人民币 11.61 元/股。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 2025 年 9 月 25 日。
2、首次授予数量:433.82 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193 人。
4、授予价格: 11.61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
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
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 3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
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或
(2)2025 年净利润扭亏为盈。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或
(2)以 2025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1)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0%;或
(2)以 2026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注:本激励计划中所指净利润或计算过程中所使用的净利润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合并净利润,并以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计划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 A、B、C、D 四档,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个人层面 A B C D
年度考核结果
个人考核系数 100% 80% 60% 0
公司层面达到考核要求时,激励对象个人各考核年度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各考核年度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各考核年度个人考核系数。
激励对象考核年度内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193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如下:
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时总股本的
量(万股) 总量比例 比例
核心骨干员工(193 人) 433.82 80.00% 0.64%
预留部分 108.45 20.00% 0.16%
合计 542.27 100.00% 0.8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