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85 证券简称:弘元绿能 公告编号:2025-048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5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同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现任监事职务相应解除,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不再施行,同时对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进行修订。
本次取消监事会事项不会对公司治理、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前,监事会及监事仍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述情况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章程修订的主要条款包括全文删除监事会和监事章节及相关内容、监事会职责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股东大会”整体更名为“股东会”
等,并规范了部分条款表述,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较多,其他非实质性修订,
如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序号做的相应调整等,均不再逐项列示。具
体修订如下: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全文“无锡市行政审批局” 修改成“无锡市数据局"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事务,担任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
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者贷款等形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
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
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
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票的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事会会议决议。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