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83 证券简称:建研院 公告编号:2025-026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
及修订、废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并对《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监事会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公司监事会取消后,公司的《监事会议事规则》随之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亦不再适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前,监事会及监事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监事会的全体监事在职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全体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基于公司取消监事会,同时根据最新的《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 2 5 年4月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3月修订)》《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公司章程》本次主要修订要点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设置,删除《公司章程》中“监事会”章节,同时规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二)在“董事会”一章中,新增了“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两节内容,明确了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的功能作用、职责等内容。
(三)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表述等。
本次修订如因增加、删除、排列某些条款导致条款序号发生变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或递减,交叉引用涉及的条款序号亦相应调整,最终内容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后续《公司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三、关于修订或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部分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了修订或制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4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修订 否
5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6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7 监事会议事规则 废止 是
修订或制定的公司治理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附件:《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10 月 28 日
附件:《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目录/条款为 修改为
1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
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下简称《证券法》)和 《上市公司章 《证券法 》) 和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程指引》(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 (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
程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 有关 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规定,制订本章程。 章程。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4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司;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
公司可 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5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 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他高级管理人员。
6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
方式。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7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本 章程的规定,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或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者股权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