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碑店市世纪东路 6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89 号
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6/22/23 楼)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11,666.00万股,约占发行后总股本
的 25.00%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1年 12月 22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46,666.00万股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忠强、张忠山、张籍文、
张中奎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
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及
时向公司报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 (5)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前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2、发行人股东张磊、张馨文、恒广基业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本有限合伙企业已经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有限合伙企业持
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本有限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人/本有限合伙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4)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前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3、发行人股东义厚德广、厚义达远和仁山智海分别作出如下
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有限合伙企业已经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锁定期届满后,本有限合伙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有限合伙企业已作出的承诺,
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21年 12月 14 日
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忠强、张忠山、张籍文、张中奎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及时向公司报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前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3)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股东张磊、张馨文、恒广基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本有限合伙企业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本有限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本有限合伙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
4、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前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5、若本人/本有限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则:(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股东厚义达远、义厚德广、仁山智海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有限合伙企业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锁定期届满后,本有限合伙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有限合伙企业已作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3、若本有限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则:(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2)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3)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张忠强、张忠山、张籍文及张中奎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对于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予减持。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人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本人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