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70 证券简称:宝立食品 公告编号:2025-035
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
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责,《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对《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制定相关新制度。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之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全体监事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公司对全体监事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拟将《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并形成《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10 月修订)》,具体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事项。
上述内容的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三、关于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及制定制度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审批机构 变动类型
1 《公司章程》 董事会、股东大会 修订
2 《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股东大会 修订
3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股东大会 修订
4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董事会、股东大会 修订
5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董事会、股东大会 修订
6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董事会、股东大会 修订
7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董事会、股东大会 修订
8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董事会、股东大会 修订
9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董事会、股东大会 修订
10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董事会、股东大会 修订
11 《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 董事会、股东大会 新增
12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董事会、股东大会 修订
13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 董事会、股东大会 修订
金占用管理制度》
14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董事会、股东大会 修订
15 《董事、高管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董事会 新增
16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董事会 修订
17 《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董事会 新增
18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董事会 新增
19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董事会 修订
2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董事会 新增
21 《总经理工作制度》 董事会 修订
22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董事会 修订
23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董事会 修订
2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 修订
25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 修订
26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 修订
27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 修订
28 《内部审计制度》 董事会 修订
29 《内部控制制度》 董事会 修订
30 《财务管理制度》 董事会 修订
上述拟修订及制定的制度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第 1-14 项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具体制度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30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本公司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本公
称“财务总监”)。 司称“财务总监”)。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