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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石重装:兰石重装重大诉讼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31

兰石重装:兰石重装重大诉讼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169  证券简称:兰石重装  公告编号:临 2023-073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65,693.02 万元。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但经公司初步核算,目前本次案件相关应收账款的账面原值为 30,348.82 万元,公司已计提减值准备2,988.65 万元,应收账款账面净值为 27,360.17 万元。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2023)甘 07 民初 35 号】,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兰能投(甘肃)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兰能化工”,原张掖市晋昌源煤业有限公司)、兰州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能投”)提起诉讼,案件相关第三人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璞临

  注册资本:130,629.18 万元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西段 528 号

  被告一:兰能投(甘肃)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原张掖市晋昌源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宝忠


  注册资本:58,099.60 万元

  注册地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火车站西南

  被告二:兰州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恒斌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力行新村 2 号

  第三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克祥

  注册资本:150,000 万元

  注册地址:株洲市芦淞区七一路 88 号中旺锦安城

  第三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白冰

  注册资本:300,000 万元

  注册地址:太原市晋源区长风商务区谐园路 9 号

    (二)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简述

  1.涉诉合同签订情况:

  2016年12月19日公司与被告兰能化工签订了20万吨/年中温焦油加氢处理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后补充签订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一)、补充合同(二)。合同约定:由公司总体承包兰能化工发包的该项目工程,合同总价款 81,916.05 万元(其中总承包主合同 68,201.59 万元、补充合同(一)6,839.02万元、补充合同(二)6,875.44 万元)。

  2.涉诉合同履行情况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司作为项目总包方积极履行应承担的建设责任与义务,
积极推动项目建设,并于 2018 年 6 月完成大部分工程建设,2020 年 12 月 22 日
全面完成中交,2021 年 10 月 15 日该项目整体试车成功,产出合格产品,截止
目前涉案项目已全面投产使用。

  3.涉案金额简述

  截止目前,涉案项目已确认部分的工程价款 81,916.05 万元,另待审部分工程价款 8,002.97 万元。被告方累计支付工程款 43,985.04 万元,尚欠公司工程款
45,933.98 万元(其中已确认工程款 11,931.01 万元,未确认工程款 8,002.97 万元,
公司工程垫资款 26,000.00 万元)。其余涉案金额包括违约金 4,178.24 万元,滞纳金 6,634.80 万元,垫资利息费用 8,946.00 万元。被告兰州能投,做为涉案项目的投资方、担保方、股东和实际参与者,负有不可撤销的共同承担涉案工程款及违约金,工程垫资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的支付责任。

  4.涉案第三人说明

  待审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和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有直接因果关系,为避免发生以后的纠纷,将上述施工单位列为本案第三人,一并解决待审部分的工程款问题。

    (三)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以下债权,判令被告向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业绩补偿款总额 65,693.02 万元,其中包括: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 11,931.01 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迟延支付工程款发生的违约金 4,178.24 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确认并支付因资金短缺工程延期增加的工程概算、委托签证、管理费、工程物资上涨费、施工单位索赔款等 8,002.97 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工程垫资款本金 26,000.00 万元。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垫资款利息 8,946.00 万元。

  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 6,000.00 万元垫资款发生的滞纳金 6,634.80 万元。

  7.本案发生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审计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仲裁及诉讼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但经公司初步核算,目前兰能化工相关应收账款的账面原值为 30,348.82 万元(不包含诉讼标的中涉及的工程款待审部分金额、违约金、利息、滞纳金及未结算等金额),公司已计提减值准备 2,988.65 万元,应收账款账面净值为 27,360.17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一切正常,涉案项目已全面投产使用,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审理及后续进展情况,并与兰能化工进行积极沟通收回工程款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民事诉状》

  (二)《受理通知书》

  (三)《EPC 总承包合同》

  (四)《补充合同(一)》

  (五)《补充合同(二)》

  特此公告。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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