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68 证券简称:莎普爱思 公告编号:临 2025-046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
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部分内容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 取消公司监事会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发布
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二、 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于《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
(2024 年 12 月份版本) (2025 年 8 月份版本) 类型
第一条 第一条 修改
为维护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 为维护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党 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
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
(2024 年 12 月份版本) (2025 年 8 月份版本) 类型
司治理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
第二条 第二条 修改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通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方 公司通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方
式设立;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式设立;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30000146644116H。
第三条 -- 删除
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1,635 万股,于 2014 年 7 月 2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
易所”)上市。
2015 年 5 月 20 日,2014 年年度股东大
会批准公司以截至 20 1 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6,535 万股)为基数,以
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10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
转增股本 5 股。
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9 日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6]25 80 号文核准非公开
发行股票,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办理完毕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
人民币普通股 13,873,626 股的登记托
管手续。
2017 年 5 月 17 日,2016 年年度股东大
会批准公司以 20 16 年度利润分配的股
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177,248,626 股为基
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
增股本 4 股。
2018 年 5 月 16 日,2017 年年度股东大
会批准公司以 20 17 年度利润分配的股
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248,148,076 股为基
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
增股本 3 股。
-- 第三条 新增
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
(2024 年 12 月份版本) (2025 年 8 月份版本) 类型
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1,635 万股,于 2014 年 7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
交易所”)上市。
第八条 -- 删除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新增
由董事会选举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 第九条 新增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修改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 删除
根据《党章》规定,公司建立党的组织,
设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
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
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
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
组织在公司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贯彻
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公司遵守国
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
团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
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修改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
(2024 年 12 月份版本) (2025 年 8 月份版本) 类型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级管理人员。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