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60 证券简称:汇顶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2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期权注销数量:合计 2,416,557 份,其中:
1、 注销 2021 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合计 2,273,627 份;
2、 注销 2022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合计 5,574 份;
3、 注销 2023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合计 137,356 份。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5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将 2021 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2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部分股票期权合计2,416,557 份进行注销。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本次注销事项的批准及授权
(一) 2021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2021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根据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5 日召开
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二) 2022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根据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5 日召开
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三) 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2023 年 8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根据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5 日召开
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二、 注销原因及数量
鉴于2021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16名激励对象因已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43,067份;853名激励对象因2025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结果得分小于80分,故第四个行权期公司层面行权比例为0%,其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董事会决定注销上述85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2,230,560份;本次注销2021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合计2,273,627份。
鉴于2022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5名激励对象因已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合计5,574份。
鉴于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17名激励对象因已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37,356份。
综上,本次合计注销股票期权 2,416,557 份。
三、 本次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
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报告,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的实施。
五、 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2021-2023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所涉相关手续。
六、 备查文件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三)《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