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58 证券简称:腾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7
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发起人为: 公司系由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制造有
1、腾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江苏 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省常州市武进区登记注册,住所:江苏武进 在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经济开发区祥云路 6 号,法定代表人:姓名: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董晓燕,职务:董事长,国籍:中国 。 91320400773797816G。
2、福慧(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登
记注册,住所:UNIT Q 14/F BLOCK 1
KINHO INDUSTRIAL BUILDING 14-24
AU PUI WAN ST FO TAN SHATIN NT,法
定代表人:姓名:江建华,职务:董事,国
籍:中国香港。
3、常州智联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在中国江苏省常州市登记注册,住所:江苏
常州武进经济开发区腾龙路 2 号西太湖国际
智慧园,执行事务合伙人:沈 义,国籍:中
国。
4、常州鑫盛富茂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
伙),在中国江苏省常州市登记注册,住所:
江苏常州武进经济开发区星光路 2 号,执行
事务合伙人:蒋学成,国籍:中国 。
5、常州国信现代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在中国江苏省常州市登记注册,住所:
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祥云路 2 号,执行事
务合伙人:丁伯康,国籍:中国。
公司由腾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福慧(香
港)投资有限公司、常州智联投资咨询中心
(有限合伙)、常州鑫盛富茂投资咨询中心
(有限合伙)、常州国信现代创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作为发起人,以常州腾龙汽车
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2010 年 12 月 31 日的净
资产折股而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江苏省常
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 91320400773797816G。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5,057.0933 万元 49,079.9306 万元。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 围:......
一般项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除依法须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营活动)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5,057.0933 第十九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5,057.0933 49,079.9306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万股,每股面值一元。 通股 49,079.9306 万股,每股面值一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权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益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议决议。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月时间限制。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