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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36 沪市 天目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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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36:天目湖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9-26

股票简称:天目湖                                    股票代码:603136

       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TianmuLakeTourismCo.,Ltd.

          (溧阳市天目湖旅游度假区环湖西路1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9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股东锁定股份承诺

    1、公司全体股东对其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分别做出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孟广才及其他自然人股东方蕉、蒋美芳、陶平、史耀锋、陈东海6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作为本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孟广才、方蕉、蒋美芳、陶平、史耀锋、陈东海还承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承诺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有股东(包括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本人/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经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果公司成功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股),则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之后,新老股东可按各自所持本公司股

份比例分享截至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三、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方法,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2/3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

    (四)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并且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另行增加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1、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由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六)公司应当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和最近三年的分红计划。公司可以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分红规划和计划进行适当且必要的调整。调整分红规划和计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与本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七)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需经半数以上董事、并经2/3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提交公司监事会的相关议案需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意见;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关于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预案

    经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发行人制定了《关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孟广才,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预警条件: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的120%时,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下述规则启动并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公司自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上述启动条件,和/或自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上述启动个条件之日起每隔三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时,公司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有关规定,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按以下顺序实施下述稳定股价的各措施:

    1、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公司应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

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孟广才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

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