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20 证券简称:肯特催化 公告编号:2025-020
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
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于2025年8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公司取消监事会及监事,《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自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现任监事职务相应解除,《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之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上述情况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订本章程。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浙江肯特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法规规定,由浙江肯特化工有限公司按经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以整体变更方 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
式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司”)。 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公司在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八条 董事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指定
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的,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担任法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理人员。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 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公司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相同价额。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明面值,每股1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90,400,000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全部为普通股股份。 90,400,000股,全部为普通股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准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议。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