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制定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制定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购房经济支持,能够更好地吸引和留住关键岗位的核心人才,进一步完善员工福利制度体系。此次制定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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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张文 崔艳秋 马新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