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93 证券简称:南华期货 公告编号:2025-042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
并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及修订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等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
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并依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第一条 为维护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维护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公司客 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债权人和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
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在
新任法定代表人产生之前,原法定代表人仍
应履行职责。
原章程无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公司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指公司的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财务
书、财务负责人。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员。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公司变 询、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更业务范围,须经国家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须经国家证券期货监督门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 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1,006.5893 万 第 十 七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股,全部为普通股。 61,006.5893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每股一元。 明面值,每股一元。
原章程无 第二十条 第三款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
总数为 450,0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为一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 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以及公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需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