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91 证券简称:众鑫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7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08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6号公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章程修订对照表》。
二、其他说明
本次章程修订后,将取消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同时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除对照表内的条款修订外,其他条款不变。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具体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授权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
上述变更内容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 08月 29日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
类型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修改
********* 法》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永昌街道永盛路1号(自主申报)。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永昌街道永盛路1号(自主申报)。邮编 修改
:3211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2,238,793元人民币。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2,238,793元人民币。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 修改
本而导致的注册资本数额的变更,应在股东大会通过修改***** 本而导致的注册资本数额的变更,应在股东会通过修改*****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
-- 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修改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修改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修改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修改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修改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修改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修改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修改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修改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修改
第二十条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股份总数为7,500万股,全部为人民 第二十一条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股份总数为7,500万股,全部为人
币普通股。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民币普通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1元。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 修改
时间如下: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