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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90 沪市 宏盛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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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90:宏盛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

公告日期:2016-08-15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宏盛股份”或“发行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配售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进行,申购平台网址为:https://120.204.69.22/ipo,请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2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采用按市值申购方式进行,请拟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1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等环节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
定本次发行价格为8.47元/股,网下发行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投资者请按此价格在2016年8月16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6年8月16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30-11:30,13:00-15:00。
    2、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报价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报价格的按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向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数量将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若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于2016年8月18日(T+2日)16:00前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中签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中签数量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资金账户在2016年8月18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6、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
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7、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请认真阅读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的《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重要提示
    1、宏盛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756号文核准。发行人股票简称为“宏盛股份”,股票代码为“603090”,该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网上申购代码为“732090”。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2,500万股,全部为新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
    3、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2016年8月11日(T-3日)完成。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市场情况、有效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的发行价格为8.47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5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7.23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5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价格8.47元/股对应的201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22.98倍,低于中证指数发布的定价日前一个月行业平均静态市盈率,
低于可比上市公司最新市盈率均值。
    若本次发行成功,预计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21,17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2,984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18,191万元,等于《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披露的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额18,191万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等相关情况已于2016年8月8日在《招股意向书》中进行了披露,《招股意向书》全文可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查询。
    4、本次发行的网下、网上申购日为2016年8月16日(T日),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1)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时间为:2016年8月16日(T日)9:30-15:00。
    在初步询价阶段入围的配售对象须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名单详见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中被标注为“有效”的配售对象。未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本次网下申购。在参加网下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初步询价中申报的入围申购量。
    网下投资者为参与申购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本次网上申购,若同时参与网下和网上申购,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配售对象在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未按要求提供材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向其进行配售或视为无效申购。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全称、证券账户名称(上海)、证券账户号码(上海)和银行收付款账户等)以在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为准,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负。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配售前对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进一步核查,网下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向其进行配售。
    (2)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时间为:2016年8月16日(T日)9:30-11:30、13:00-15:00。
    2016年8月16日(T日)前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在2016年8月12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日均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票一定市值的投资者均可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申购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深圳市场的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不纳入计算。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投资者按照其持有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以下简称“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根据投资者在2016年8月12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不得超过10,000股,同时不得超过其按市值计算的可申购额度上限。
    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2日日终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3)网上网下投资者认购缴款
    2016年8月18日(T+2日)当日16:00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的获配数量乘以确定的发行价格,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摇号中签后,应依据2016年8月18日(T+2日)公告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网上投资者缴款时,应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相关规定。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