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剑桥科技 股票代码: 603083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IG ShangHai CO., LTD.
上海市闵行区
陈行公路 2388 号 8 幢 501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 2017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深南东路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6 楼
2017 年 11 月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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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或“发行人”)股票
将于 2017 年 11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
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
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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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http://www.sse.com.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存在跌破
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
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 Gerald G Wong、控股股东 CIG 开曼、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
东 CIG Holding 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
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本次发行及上市
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拥
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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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上海康令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康宜桥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康桂桥、康梧桥、安丰和众、江苏高投、上海建信、上海金目、上
海盛彦、江苏邦盛、上海盛万、上海盛万彦润、安丰领先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电科诚鼎、安丰宸元、邦盛聚泓、人才基金、宝鼎爱平、盛曳资产
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
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
本单位入股发行人工商变更备案完成之日( 2016 年 3 月 29 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Gerald G Wong、赵海波、韦晶承诺: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锁定期届满之
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
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本次发行及
上市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
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
及上市前拥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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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价格。本人在任职期间(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内每年转让
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另,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
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
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黎雄应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
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发行价格经相应
调整后的价格。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拥有的发行人股
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本人在任职期
间(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
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
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
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另,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兼财务总监期间,本人将向发行
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 本人通过
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公司董事阮志毅、何晓秋、樊利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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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
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
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发行价格经相
应调整后的价格。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拥有的发行人
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本人在任职
期间(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
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
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
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另,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
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
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公司监事傅继利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任职期间(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
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另,在本人担任发行
人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
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
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
公司监事朱燕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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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任职期间(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内
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另,在本人担任发行人
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
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
严格遵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
公司监事胡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任职期间(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内
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另,在本人担任发行人
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
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
严格遵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
除上述承诺事项外,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