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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81: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之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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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之

                      独立意见

  根据《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议有关议案并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材料,我们认为:

  1、《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及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
授予数量、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日、解除限售条件、授予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激励计划(草案)》在制定解除限售条件相关指标时,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7、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凝聚力,增强公司竞争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业绩指标的设定也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8、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我们认为: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
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以 2020年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2023 年扣除非经常损益后(未扣除本次及后续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20%、44%、72.8%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业绩情况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夏瑛、刘建斌、费忠新
                                                2021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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