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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汽集团: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规定(2025年修订)

公告日期:2025-10-29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规定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与公司间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关联方”,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以及《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
定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
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互相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资金等。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责任和措施

    第五条 公司应当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
各种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预付刊播费、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第六条 除第五条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
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
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
作中,应当根据本章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八条 公司按照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公司章
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在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九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担保按
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
司对其提供的担保而形成的债务,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长可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工作小组。董事长为
组长,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集中人员集中时间组织相关清查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会、股东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
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在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
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
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二分之一(含)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关联方所持股份采取司法冻结等措施,具体偿还方式可具体分析并根据实际需要执行。

    第十七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当依法制定清欠方案,
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者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
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规定而发生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执行。本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25 年 10 月 28 日起施行,公司原《防
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规定》(海汽发〔2023〕32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