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程。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 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87,897,282 股,均为普通股。 187,897,282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方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 事会会议决议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
会进行审议。 进行审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证据。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二) 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五) 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财务会计报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会计报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簿、会计凭证;
分配;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分配;
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其所持有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