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3031 沪市 安德利


首页 公告 603031:安德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二级筛选:

603031:安德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6-08-08

      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AnhuiAndeliDepartmentStoreCo.,Ltd.
                (安徽省庐江县文明中路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号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
                   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全文,并应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本公司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于2014年4月16日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及2014年1月8日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同时努力积极的履行现金分红的政策,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公司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以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3、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首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同时派发红股。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超过8,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
    公司将根据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及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在以下两种情况时,公司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
    (1)公司在面临现金流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2)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考虑同时发放股票股利。
    公司董事会还将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产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发行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三、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三、本次新股公开发行方案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为6,000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2,000万股流通
股,发行数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行均为公司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四、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学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后、公司股票上市前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银瑞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后、公司股票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学高、姚忠发、姚明、钱元报、朱春花、陈伟、叶贵芝、周元灿、周同江、李立东、刘章宏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后、公司股票上市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后、公司股票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学高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变更、离职而终止。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学高、姚忠发、姚明、钱元报、朱春花、周元灿、周同江、李立东、刘章宏承诺: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其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五、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陈学高承诺
    1、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若公司股价不低于发行价,将累计减持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5%,且减持不影响其对公司的控制权;
    2、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公司股票时以如下方式进行:
(1)持有公司的股票在预计未来1个月内公开出售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转让系统转让所持股份;(2)持有公司的股票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数量超过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若于承诺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4、减持公司股票时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银瑞投资承诺
    1、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若公司股价不低于发行价,将累计减持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
    2、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公司股票时以如下方式进行:
(1)持有公司的股票在预计未来1个月内公开出售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转让系统转让所持股份;(2)持有公司的股票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数量超过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若于承诺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4、减持公司股票时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六、稳定股价预案
(一)触发和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及程序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36个月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情况时,触发股价稳定方案。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发行人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流通股份。单一会计年度回购股票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单一会计年度内合计回购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5%。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流通股份。单一会计年度合计增持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
    3、董事(不含独董)、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流通股份。单一会计年度合计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在任职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
后薪酬和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分红合计金额的50%。对于本公司未来新聘的董事(不含独董)及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承诺将要求其履行前述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4、增持或回购股票的限定条件
    以上股价稳定方案的任何措施都以不影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对于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要求为前提。
    5、回购或增持义务顺序
    发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