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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福天:公司章程(2025年4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5-04-25

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 年 4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3
第三章  股 份......4

  第一节 股份发行......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6

  第三节 股份转让......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8

  第一节 股东......8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1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14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16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18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19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23
第五章  董事会......30

  第一节 董事......30

  第二节 董事会......34

  第三节 独立董事......43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46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48
第七章  监事会......51

  第一节 监事......51

  第二节 监事会......5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5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54

  第二节 内部审计......5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59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60

  第一节 通知......60

  第二节 公告......6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6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65
第十二章  附 则......6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经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同意江苏赛福天钢绳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苏商资[2011]929 号】批复同意,江苏赛福天钢绳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22 日在江苏省无锡工商行
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20200400023587。

  第三条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520 万股,于2016 年 3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Safety Group 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无锡市锡山区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中三路 151 号,邮政编码:214192。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8,704 万元。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经股东会通过达成决议后,修改本条内容。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 展的趋势,为社会提供最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坚持科技创新,采用科学高 效的经营管理方法,为公司全体股东创造最大经济利益。

    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发电业 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 修和试验;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室内 环境检测;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金属丝绳及其 制品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光伏 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以自有资
金从事投资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0 元。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为苏州吴中融泰控股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无锡市赛福天钢绳有限责任公司)、香港美浪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BRB Group
Holding (Hong Kong) Limited )(原名称为杰昌有限公司(TALENT HUGE
LIMITED))、广东省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分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智和投资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实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易联科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万点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永坤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邵阳市大祥区楚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陆丰市东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叶向民。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分别以其在有限责任公
司的净资产折股而取得公司股份,已于 2011 年 8 月 18 日全部出资到位。公
司设立时,发起人共持有公司 16,560 万股股份,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0元。各发起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额、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              股份数额(股)  持股比例

  1  苏州吴中融泰控股有限公司(原名称      63,831,337    38.55%
      为无锡市赛福天钢绳有限责任公司)

      香港美浪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BRB

  2  Group Holding (Hong Kong) Limited )      41,400,000    25.00%
      (原名称为杰昌有限公司(TALENT

      HUGE LIMITED))

  3  广东省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9,872,000    12.00%

  4  深圳市分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16,560,000    10.00%
      伙)

  5  深圳市智和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5,464,800      3.30%

  6  广州实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5,422,867      3.27%

  7  北京易联科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3,312,000      2.00%

  8  北京万点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2,388,052      1.44%

  9  广州永坤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132,189      1.29%

 10  邵阳市大祥区楚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904,755      1.15%

 11  陆丰市东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656,000      1.00%

 12  叶向民                                  1,656,000      1.00%

                  合计                        165,600,000    100.00%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28,704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8,704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证券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依照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