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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豪科技: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4

大豪科技: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025        证券简称:大豪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3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庭前调解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房屋租金、管理服务费、物业费、逾期付款滞纳金以及违
  约金等合计 33,113,940.75 元;前述诉讼请求金额未包含起诉至民事判决期
  间新产生的房屋租金、管理服务费、物业费以及逾期付款滞纳金,诉讼过程
  中将会变更诉讼请求,根据事实情况确定最终金额。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
  判断其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含调解)及后续执行结果
  和公司年度审计结论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北京纵横网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网联”)、中鹏云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鹏云控股”)及廖高鹰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并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收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发的《诉讼服
务告知书》。现将提起诉讼主要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起诉时间:2023年11月21日

  本次诉讼受理时间:2024年3月12日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北京纵横网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鹏云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三:廖高鹰(北京纵横网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及被告二继续履行《房屋租赁三方合同》并共同向原告
支付欠付的 2023 年 6 月至 2023 年 11 月的房屋租金 9,636,514.13 元、管理服务
费 2,784,855.12 元及物业费 274,670.64 元,以上共计 12,696,039.89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及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 2023 年 6 月至 2023 年 10 月的
逾期付款滞纳金 4,847,464.99 元(暂计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支付至实际付清
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一及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 2023 年 2 月至 2023 年 5 月的
逾期付款滞纳金 4,894,066.73 元。

  4、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500,000.00 元。

  5、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 2022 年 2 月至 2022 年 7 月以及 2022
年 10 月至 2022 年 12 月的逾期付款滞纳金 10,106,369.14 元。

  6、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70,000.00 元。

  以上 1-6 项共计人民币 33,113,940.75 元。

  7、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

    (二)案件事实与理由

  公司与纵横网联(承租方)及中鹏云控股(连带责任保证人)共同签署了《房屋租赁三方合同》,约定纵横网联承租公司所有的位于朝阳区酒仙桥东路 9 号院
3 号楼 1 至 7 层 1001 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租赁面积 15,259.48 平
方米,租赁用途为办公,租期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31 年 6 月 30 日。其中,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的月租金为 1,563,836.13 元、月管理
服务费为 464,142.52 元(共计 2,027,978.65 元),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月租金为 1,614,535.60 元、月管理服务费为 464,142.52 元(共计
2,078,678.12 元)。物业费按建筑面积计费 45,778.44 元/月。若未依约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每逾期一日,纵横网联应按照应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 0.5%向
公司支付滞纳金。中鹏云控股作为纵横网联的连带责任人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 2 年。

  2022 年 10 月 25 日,因欠付公司房屋租金等费用,纵横网联及其法定代表
人廖高鹰向公司出具了《付款承诺书》,确认截至 2022 年 10 月 25 日,纵横网联
逾期支付公司房屋租金及管理服务费,并承诺若未能按时支付全部应付未付款项的,自愿承担违约金 50 万元及逾期支付产生的滞纳金。除中鹏云控股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外,廖高鹰也同时为纵横网联迟延支付的所有欠款、滞纳金及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2 年 2 月至 2023 年 11 月期间,纵横网联多次发生迟延支付、未足额支
付房屋租金、管理服务费、物业费行为,亦未依约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以及违约金。经公司多次签发律师函催收相关欠款,三被告仍未改正并持续违约。为主张
房屋租金等费用,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于 2023 年 11 月 21 日向北京市
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2024 年 2 月 21 日,公司收到法院对该案保全申请的《民事裁定书》【(2024)
京 0105 民初 21147 号】,裁定同意查封、冻结纵横网联、中鹏云控股及廖高鹰名下价值 33,113,940.75 元的财产。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财产保全结果。
2024 年 3 月 12 日,公司收到法院下发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告知
书》,案件已进入人民法院多元调解案件系统,案件编号 2023 年朝预民字第241203 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截至目前尚未开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损益等的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含调解)及后续执行结果和公司年度审计结论为准。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4日

  报备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诉讼服务告知书;
3.房屋租赁三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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