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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李国杰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4-05-09

关于对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李国杰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77 号

 ────────────────────────关于对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国杰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李国杰,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曙光或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披露公告称,时任董事长李国杰的配
偶张某华于 2023 年 3 月 3 日至 2024 年 3 月 14 日期间,累计买
入公司股票 3,343,296 股,累计成交金额合计 153,669,067.94 元;
累 计 卖 出 公 司 股 票 3,342,596 股 , 累 计 成 交 金 额 合 计
154,417,295.06 元。截至公告日,张某华尚持有公司股票 700 股。根据公司公告,短线交易扣除交易佣金、印花税等税费后累计收益 589,779.30 元,已全额上缴公司。

    公司时任董事长李国杰的配偶在 6 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卖出
又买入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且涉及交易金额巨大,情节严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第 1.4 条、第 3.4.1 条、第 3.4.11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李国杰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李国杰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天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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