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16 证券简称:新宏泰 公告编号:2025-034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子公司厦门联容电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联容”)16.06%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1,866,848 元)。近日,由吴怡芳、陈吉文、厦门联容智创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米博(厦门)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嘉泽晟科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受让方按当前挂牌价人民币 1076.40 万元摘牌,交易双方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股权转让交易概述
2025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挂
牌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无锡市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厦门联容电控有限公司 16.06%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1,866,848 元,以下简称“本次股权转让”)。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简称“《资产评估报告》”),厦门联容 16.06%部分股东权益在评估基准日 2024 年 12月 31 日的市场价值为 1076.40 万元。本次交易以《资产评估报告》为定价依据,首次挂牌价格不低于评估价。
二、交易进展情况
2025 年 11 月 11 日,公司收到无锡市产权交易中心通知,由吴怡芳、陈吉
文、厦门联容智创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米博(厦门)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嘉泽晟科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受让方按挂牌价 1076.40 万元的报价成为厦
门联容 16.06%股权的受让方。
截至目前,公司已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公司与受让方将根据合同的约定办理后续转让事宜,并根据相关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介绍
本次交易受让方为由吴怡芳、陈吉文、厦门联容智创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米博(厦门)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嘉泽晟科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受让方:
1、吴怡芳
就职单位:厦门联容电控有限公司
职务:副总经理
2、陈吉文
就职单位:厦门联容电控有限公司
职务:总经理
陈吉文为厦门联容原股东,持有厦门联容 4.73%股权。
3、厦门联容智创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人/组织名称 厦门联容智创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MAER5YKP90
成立日期 2025 年 8 月 12 日
注册地址 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火炬路 7 号光业楼第五层西单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吴怡芳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主营业务 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
动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吴怡芳
4、米博(厦门)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组织名称 米博(厦门)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MA34TPAE0D
成立日期 2021 年 1 月 20 日
注册地址 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星路 88 号台湾科技企
业育成中心 E805B 室
法定代表人 张林城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主营业务 电子产品销售、技术服务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张林城
5、上海嘉泽晟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组织名称 上海嘉泽晟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EN5KBEX5
成立日期 2025 年 6 月 17 日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业盛路 188 号
A-522 室
法定代表人 蒋俊炜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主营业务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蒋俊炜
四、产权交易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当事人
甲方: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1:吴怡芳
乙方 2:陈吉文
乙方 3:厦门联容智创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 4:米博(厦门)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5:上海嘉泽晟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1、乙方 2、乙方 3、乙方 4 与乙方 5 合称为乙方。
2、产权转让的标的
甲方将所拥有(持有)的厦门联容电控有限公司 16.06%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1866848 元)有偿转让给乙方。
3、产权转让的方式
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0 日,经无锡产
权交易所正式公开挂牌,挂牌期间征集到乙方一个意向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规则确定乙方为转让标的受让方,乙方同意依法受让本合同项下产权转让标的。
4、产权转让的价格
甲方将上述产权以人民币(小写)1076.4 万元【即人民币(大写)壹仟零柒拾陆万肆仟元整】转让给乙方。其中,乙方 1 受让标的企业 2.104%股权(对
应注册资本 244,565 元),受让价格为 1,410,130 元;乙方 2 受让标的企业 2.315%
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269,021 元),受让价格为 1,551,140 元;乙方 3 受让标的
企业 1.824%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211,957 元),受让价格为 1,222,116 元;乙方
4 受让标的企业 0.701%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81,522 元),受让价格为 470,045
元;乙方 5 受让标的企业 9.118%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1,059,783 元),受让价格
为 6,110,569 元。
5、价款支付方式
5.1 乙方已支付至无锡产权交易所的保证金计人民币(小写)322 万元【即人民币(大写)叁佰贰拾贰万元整】,在本合同生效后直接转为本次产权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5.2 除 5.1 款中保证金直接转为本次产权交易部分价款外,乙方应在本合同
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余的产权交易价款人民币(小写)754.4 万元【即人民币(大写)柒佰伍拾肆万肆仟元整】一次性支付至无锡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5.3 乙方同意无锡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 3 个工作日内,将乙方
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划转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6、产权转让涉及的企业职工安置
本次产权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
7、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的承继和清偿办法
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采用如下方式处理:
乙方受让产权转让标的后,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8、产权转让中涉及的资产处置
本次产权转让不涉及资产处置。
9、产权交割事项
9.1 本合同的产权交易基准日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甲、乙双方应当共同
配合,于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产权持有主体的权利交接,并在获得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配合标的企业办理所转让产权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9.2 产权交易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甲、乙双方应共同履行向有关部门申报的义务。
9.3 在交易基准日至产权持有主体完成权利交接期间,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产权交易标的、股东权益及标的企业资产负有善良管理的义务。
10、产权转让的税收和费用
10.1 产权转让中涉及的有关税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缴纳。
10.2 产权转让中涉及的有关费用,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约定,由双方共同承担支付。
11、违约责任
11.1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均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5%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1.2 乙方未能按期支付产权转让价款,每逾期壹天,应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的 0.1%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 30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已支付的款项不予退还,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1.3 甲方若逾期不配合乙方完成产权交割变更,每逾期壹天,应按乙方已支付交易价款的 0.1%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11.4 经甲、乙双方协商,也可约定其他赔偿方式。
12、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采取下列第 2 种方式:
1.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13、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3.1 发生下列情形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1)因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益利益的。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的。
(3)因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4)因本合同中约定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的。
13.2 甲、乙双方同意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将乙方的已付款项全额返回给乙方。
13.3 本合同解除或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失效,甲、乙双方必须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报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备案,并将产权交易凭证交还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14、甲、乙双方的承诺
14.1 甲方向乙方承诺所转让的产权属真实、完整,没有隐匿下列事实:
(1)执法机构查封资产的情形;
(2)权益、资产担保的情形;
(3)资产隐匿的情形;
(4)诉讼正在进行中的情形;
(5)影响产权真实、完整的其他事实。
14.2 乙方向甲方承诺拥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产权受让,无欺诈行为。
14.3 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中国境内的相关产业政策。
14.4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合法有效,本合同成立和产权转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14.5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泄露本合同中的内容,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披露的除外。
15、其他
15.1 除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的情形以外,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5.2“合同使用须知”和本合同所必备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5.3 本合同一式玖份,甲方、乙方 1、乙方 2、乙方 3、乙方 4、乙方 5 各
执壹份,无锡产权交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