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14 证券简称:威高血净 公告编号:2025-028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 年 9 月 16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636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120 名。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9.77 元/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山东
威海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 2025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决议的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5 年 9 月 16 日为授予日。现将有关事项公
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5 年 8 月 28 日至 2025 年 9 月 7 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授予
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 年 9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山东威高血液净化
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5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全部事宜。2025 年 9 月 16 日,公司披露《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5 年 9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三次会
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5、2025 年 9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8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调降获
授权益,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获授权益,共计 29 万股;根据《管理办法》《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的授予
激励对象人数由 124 人调整为 120 人,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65
万股调整为 636 万股。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况。
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可获授限制性股票。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
就,同意以 2025 年 9 月 16 日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
符合授予条件的 120 名激励对象授予 636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9.77 元
/股。
(四)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具体情况
1、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 年 9 月 16 日。
2、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636 万股。
3、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120 名。
4、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9.77 元/股。
5、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 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35%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35%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7、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拟 占本激励计划草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授出权益数量的 案公布日股本总
(万股) 比例 额比例
宋修山 董事长 18.00 2.83% 0.04%
张存明 董事、总经理 18.00 2.83% 0.04%
陈晓云 董事、副总经理 18.00 2.83% 0.04%
王霁 董事、副总经理 10.00 1.57% 0.02%
牟倡骏 董事、副总经理 18.00 2.83% 0.04%
王婷婷 董事会秘书 18.00 2.83% 0.04%
张金刚 财务总监 18.00 2.83% 0.04%
核心骨干人员(共 113 人) 518 81.45% 1.26%
合计 636 100.00% 1.55%
注:1、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
3、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