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终止本次发行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是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业务发展规划及资本市场环境等因素后作出的审慎决策,并与相关各方进行了充分沟通论证,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发行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独立董事:沃 健、周心权、钱明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