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参加人员...... 5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7
第四章 账户管理...... 10
第五章 权益归属...... 11
第六章 基金管理...... 12
第七章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13
第八章 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14
第九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15
第十章 附则...... 15附件①:职工放弃(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申请表 .... 16附件②:职工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 17
释 义
企业年金:指企业(包括其他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在企业年金基金中,以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
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单位凝聚力,促进单位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36 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1 号)、《关于省属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辽国资分配【2019】136 号)等政策规定,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决定参加辽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在《辽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框架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企业年金遵循的原则:
(一)有利于单位发展。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增强单位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激励职工长期稳定地工作,促进单位与职工共同发展;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企业年金应覆盖符合条件的职工。单位缴费分配在体现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
(三)平等协商。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四)保障安全、适度收益。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运
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
(五)适时变更原则。按照国家政策变化,结合单位经营状况和企业年金运行情况,适时变更企业年金方案。
第三条 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
(三)其他条件:单位具备相应的经济承受能力,确保企业年金缴费水平和支付能力,若辽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报表亏损,则本部和亏损的企业暂缓实施企业年金(有下级分、子公司的,按合并报表计算)。
第四条 实施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本单位)。
第二章 参加人员
第五条 职工参加本细则的条件
(一)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试用期满;
(二)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三)其他条件:方案实施有效期内本单位的在岗职工
(不含长病假职工、内退职工等;不含方案首次获批时,已经因个人原因离职的职工)。
第六条 职工参加本细则的程序
符合上述参加条件的职工,从符合条件的次月起自动加入本细则。
符合条件但不同意加入本细则的职工,应在符合条件后的下一次发薪日前提交书面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不加入本细则;放弃加入的职工申请加入本细则,需书面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加入本细则(附件①)。
第七条 职工退出本细则的条件
(一)职工与本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职工达到本细则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
(三)其他:无。
第八条 职工退出本细则的程序
职工达到第七条退出条件后,单位停止其企业年金缴费,按照本细则第十九条处理其个人账户或者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九条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第九条 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一)职工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细则约定,了解、查询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基本情况;
2.在满足本细则规定的权益归属条件后,职工对个人账
户中已经归属的权益拥有所有权;
3.在满足本细则规定的领取条件后,职工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
4.由于自身原因,职工可以申请本人中止缴费;原因消失后,可以申请恢复缴费;
5.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者保留按照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二)职工的义务
1.授权本单位根据本细则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缴费;
2.授权本单位和本计划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授权辽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选择受托人并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4.授权本单位代表职工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管理监督;
5.提供个人相关基本信息。当相关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向本单位提供变动情况。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十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单
位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单位缴费及分配
方式 5:单位缴费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分
配至职工个人账户,该比例与企业上一年度经济效益完成情况挂钩,进行浮动。当辽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报表盈利且完成年度考核利润总额指标时,单位缴费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 8%;当辽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报表盈利但未完成年度考核利润总额指标时,单位缴费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6%;当辽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报表亏损时,本部和亏损单位暂停缴纳企业年金,其他盈利单位的单位缴费最高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 6%。2021 年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 8%进行单位缴费。
单位缴费总额为单位为参加计划职工缴费的合计金额。
第十二条 个人缴费
方式 2:职工个人缴费为单位为其缴费的 25%,职工个
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公司系统内调转职工以本人在原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本人缴费基数;公司系统外新调入的职工,以企业初次核定的月度薪资作为本人缴费基数。
第十三条 单位当期缴费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
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 5 倍。超过平均额 5 倍的部分,记入企业账户。
企业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抵缴未来年度单位缴费。
第十四条 企业账户余额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
户的方式为:
方式 3:企业账户余额×(最后一次单位缴费划入职工个
人账户金额÷最后一次单位缴费总额)(包括■正常缴费账户、□退休支付账户、□离职保留账户);
企业账户余额(■每年、□(其他方式))分配一次,分配差距按照企业当期缴费分配差距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单位按(■月、□季度、□年度)将全部缴
费款项按时、足额汇至托管人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缴费的中止、恢复和补缴
(一)单位出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特殊情况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单位缴费,职工同时中止个人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单位恢复缴费,职工同时恢复个人缴费。恢复缴费后单位和职工可以视经济情况按照中止时的方案内容予以补缴。补缴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二)职工由于自身原因申请中止或者恢复个人缴费,需填写《职工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附件②),并经本单位确认后执行。个人中止缴费期间,单位缴费也相应中止,个人账户继续在本计划中管理;个人恢复缴费时单
位缴费也同时恢复;不弥补中止缴费期间的单位和个人缴费。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本计划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一个参加职工开
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同时建立企业账户用于记录暂未分配至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下设单位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
子账户,分别记录单位缴费分配给职工个人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
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者保留。
(一)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新就业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权益应当转入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者职业年金计划管理;
(二)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就业、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
方式 1:转入本计划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
的保留账户统一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
(三)在公司内部调动,新单位未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
其个人账户作为保留账户由原单位继续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原单位负担、■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
第二十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个人账户注销:
(一)职工领取完其个人账户资金;
(二)职工身故,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全部领取完毕;
(三)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者职业年金计划。
第五章 权益归属
第二十一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
投资收益自始归属职工个人。
第二十二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按以下规则归属职工个人。未归属职工个人的部分,记入企业账户。
权益归属核算时点 N 归属比例
N< 1 年 0%
1 年≤N<3 年 30%
职工与本单位解除 3 年≤N<5 年 50%
劳动合同
5 年≤N<8 年 80%
N≥8 年 100%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