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
會議資料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1、会议议程......2
2、会议须知......3
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材料......5 (1)关于选举吕临华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5
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报告材料......7
(1)浙商银行关于主要股东(大股东)评估的报告......7
会议议程
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月26日(星期一)15点00分
会议召开地点:中国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号浙商银行总行大楼
召集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会议议程: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读会议注意事项
三、推选计票人、监票人
四、审议各项议案
(一)关于选举吕临华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五、统计出席会议股东的人数、代表股份数
六、对议案投票表决并统计表决结果
七、听取各项报告
(一)《浙商银行关于主要股东(大股东)评估的报告》
八、宣布议案表决结果
九、股东发言
十、宣布会议结束
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须知。
1.股东(或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2.股东(或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在进行会议表决时,股东(或代理人)不进行发言。股东(或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拒绝或制止。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或代理人)身份的人员发言和质询。
3.本次会议同时为A股股东设置了现场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明确载明了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时间和表决程序。A股股东在表决时,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4.股东大会的议案采用记名方式投票逐项进行表决。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将与网络表决结果合计形成最终表决结果,并予以公告。
5.根据本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普通议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6.参加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填写表决票时,应按要求认真填写。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7.在现场会议进入表决程序后进场的股东(或代理人)不发给表决票。在进入表决程序前退场的股东,如有委托的,按照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办理。
8.本次会议未接到临时提案,会议将对已公告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一
关于选举吕临华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决定,提名吕临华先生任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浙商银行董事、监事选任标准和程序》等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第七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吕临华先生的董事任职资格进行了初审,认为吕临华先生具备担任本公司董事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商业银行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董事会提名吕临华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提请股东大会选举。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吕临华先生的任职资格尚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
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吕临华先生简历
2026 年 1 月 26 日
附件:吕临华先生简历
吕临华先生,1978 年 5 月出生,本公司党委副书记。硕士研究生。吕先生
曾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统计研究处处长助理,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公室)主任、一级调研员;浙江农村商业联合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吕临华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其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禁止任职的条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聘任浙商银行行长的议案》,同意聘任吕临华先生为浙商银行行长,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一致。根据有关规定,吕临华先生的行长任职资格尚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在任职资格核准前,吕临华先生代为履行行长职责。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报告材料一
浙商银行关于主要股东(大股东)评估的报告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精简规范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报告事项的通知》要求,主要股东评估报告、主要股东资本补充能力报告、大股东评估报告、主要股东承诺评估报告合并为主要股东(大股东)评估报告一并报送。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相关要求,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至少每年对大股东行为,主要股东资质情况、履行承诺事项情况、落实公司章程或协议条款情况以及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情况进行评估。在股东大会上对大股东行为评估情况进行通报,并及时将主要股东(大股东)评估报告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
理总局。本报告对 2024 年 6 月至 2025 年 6 月期间大股东及主要股东相关情况进
行收集、评估及报告。
本行大股东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及对本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本行主要股东均能积极履行所承诺的事项并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无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利用其影响力干预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无越过本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本行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本行以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各项监管规定。
特此报告。
2026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