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 2025-056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取消监事会、并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时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将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二、《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修订如下:
1、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部分描述由“审计委员会”代替;
2、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3、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序号相应调整;
4、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款较多,列示其中主要修订情况对比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新增 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和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负责人、总经理助理。 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新增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具有同等权利。 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付相同价额。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币 1 元。 面值。
第 十 九 条 目 前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241,460.2861 万股,均为普通股。 241,460.2861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为质押权的标的。 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转让。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1 年内不得转让。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 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十二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应的表决权; 决权;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会计凭证;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