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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828 沪市 美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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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828:美凯龙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7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公告日期:2018-01-16

股票简称:美凯龙                                      股票代码:601828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临御路518号6楼F801室)

         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

                    2017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

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红星美凯龙”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的H股公司。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全体股东(除H股股东外)及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本

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一)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车建兴先生承诺:“在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承诺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股份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公司股份的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红星控股承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本公司将忠实履行承诺,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股东(除H股股东外)

    公司股东平安药房、上海晶海、上海凯星、上海弘美承诺:“在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之日起一年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将忠实履行承诺,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琪、车建芳、蒋小忠、刘源金、席世昌、李建宏、张培峰、谢坚、郭丙合、王伟、陈东辉、张贤,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亲属储琴华、徐国兴、陈汝及已离任高级管理人员潘平承诺:“在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承诺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公司股份的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辞任发行人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而发生变化。”

    公司监事潘宁、巢艳萍承诺:“在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承诺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公司股份的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稳定股价预案

(一)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

    发行人于2016年4月19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后三年内稳定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价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

    自本公司A股股票正式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公司应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综合采用多种方案稳定股价,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2)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采取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控股股东将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增持公司A股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本次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非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A股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收入的3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本次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非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股价稳定的措施。

    (3)增持或回购义务的解除

    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非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增持或回购计划。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非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回购或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本机制有效期内,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机制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义务。

(二)相关方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本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关于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后三年内稳定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价的议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同时,本公司将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关于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后三年内稳定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价的议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本人将严格按照发行人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后三年内稳定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价的议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同时,本人将敦促发行人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关于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后三年内稳定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价的议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各项义务和责任。”

    3、本公司控股股东承诺:“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发行人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后三年内稳定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价的议案》的规定全面且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