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00 证券简称:中国交建 公告编号:2026-006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股东会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召开的时间:2026 年 1 月 30 日
(二) 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85 号中国交通建设大厦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431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430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 股) 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9,420,763,51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9,406,179,46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 股) 14,58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58.0203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57.9305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0.089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有
关提案。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宋海良先生作为会议主席主持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列席4人,独立非执行董事武广齐、独立非执行董事周孝文、独立非执行董事刘辉因工作原因未列席本次股东会;
2、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股东会;其他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见证律师和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选举产生 8 名董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 1 名职工董事
一并组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换届之日止。
1. 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
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当选
权的比例(%)
1.01 选举宋海良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9,417,282,084 99.9630 是
1.02 选举张炳南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9,417,015,423 99.9602 是
1.03 选举刘翔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9,417,023,967 99.9603 是
1.04 选举高春雷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9,416,937,876 99.9594 是
1.05 选举吴爱红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9,417,490,312 99.9653 是
2. 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
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当选
权的比例(%)
2.01 选举陈永德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9,417,048,977 99.9606 是
2.02 选举王清勤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9,417,129,473 99.9614 是
2.03 选举刘汝臣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9,417,265,697 99.9629 是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1.01 选举宋海良为本公 28,172,429 89.2582 0 0.0000 0 0.0000
司执行董事
1.02 选举张炳南为本公 27,824,768 88.1567 0 0.0000 0 0.0000
司执行董事
1.03 选举刘翔为本公司 27,833,312 88.1837 0 0.0000 0 0.0000
执行董事
1.04 选举高春雷为本公 27,828,221 88.1676 0 0.0000 0 0.0000
司非执行董事
1.05 选举吴爱红为本公 28,380,657 89.9179 0 0.0000 0 0.0000
司非执行董事
2.01 选举陈永德为本公 27,939,322 88.5196 0 0.0000 0 0.0000
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2.02 选举王清勤为本公 27,938,818 88.5180 0 0.0000 0 0.0000
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2.03 选举刘汝臣为本公 28,075,042 88.9496 0 0.0000 0 0.0000
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审议通过。上述表决表中的数据差额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中晔、张楚珧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