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78 证券简称:晶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5-099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
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和《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加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由于公司可转债“晶科转债”处于转股期,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期间,“晶科转债”合计转股 19,249 股,公司总股本已由 3,570,954,622 股
增加至 3,570,973,871 股。因此,公司本次拟将注册资本由 3,570,954,622 元增加至 3,570,973,871 元。
同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综上,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
附 件。修 订 后 的 《 公 司章 程》 全文 同日刊 登 于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网站
(www.sse.com.cn)。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二、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监管规则的最新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前述修订,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同步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具体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1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2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3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4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5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6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7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上述各项制度修订均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逐项审议,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后的制度全文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9 日
附件:《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1、 删除原“第七章 监事会”章节,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
部分“监事会”表述修改为“审计委员会”;
2、 “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3、 除前述两类修订外,其他主要修订情况对比详见下表,不影响条款含义
的标点调整、语句调整等非实质性条款修订不再逐条列示。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制订本章程。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制订
本章程。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57,097.3871
357,095.4622 万元。 万元。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书和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 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如下表所示: 200,000.0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人
...... 民币 1.00 元。
公司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如下表所示: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57,095.4622 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57,097.3871 万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任何
何资助。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