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17 证券简称:中创智领 公告编号:2025-072
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订的背景
2023 年 2 月 14 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
的决定》。2023 年 2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发布
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和相关指导文件,该等文件
自 2023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
特别规定》(“《特别规定》”)及《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必备条款》”)同日废止。根据相关规定,公司 A 股和 H 股的股东将不再视为不同类别的股东,因此关于 A 股和 H 股类别股东的要求将不再适用,公司拟删除《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东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中关于类别股东的相关条款。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作适当修订。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内容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矿山机械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制造;矿山机械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 范围为:一般项目:矿山机械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研发;机 矿山机械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 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模具制造;模具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软件开 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设备发;软件销售;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业 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 模具制造;模具销售;金属材料销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机械设备租赁;住房租 售;煤炭及制品销售(禁燃区内不得
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 含有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
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
等);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系
统运行维护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业务
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
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机械
设备租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
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设置普通股; 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设置普通股; 根据需
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但仍需受限于适用的法 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上市
律、法规及规则的规定。 地监管规则规定可以设置其他类别的
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 第十八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 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
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 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
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同是普通股股东,拥有和承担 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
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H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内资股股东可将其持有的股 股”)。
份转让给境外投资人,并在境外上市交易。所转让的股份在境外 除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应当遵守境外证券市场的监管程序、规 证券监管规定另有规定外,内资股和定和要求。所转让的股份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情形,不 外资股股份不视为不同类别股份。需要召开类别股东会表决。
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十六条 股东要求召集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 删除
理:
(一) 合计持有在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可以签署一份或者数
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类别股东会议,并
阐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召集类
别股东会议。前述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二) 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
议的通告,提出该要求的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四个月
内自行召集会议,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
的程序相同。
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
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
的款项中扣除。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一) 以书面形式做出; 内容:
(二) 指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 说明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 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
资料及解释; 此原则包括 (但不限于) 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件和合同 (如有) ,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 如任何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如果将讨论 日;
的事项对该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码;
(六) 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七)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书面委任一 决程序。
位或者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不必为股东;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八) 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容。……
(九) 载明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十) 载明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十一)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
第八节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整节删除
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内容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发出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发出通知,将 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发出通知,公司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本规则中的 日前发出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营业日是指香港联交所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日子。 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
股东。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一) 以书面形式做出; 容:
(二) 指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 说明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