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58 证券简称:邮储银行 公告编号:临 2025-02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合同签署的基本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 2025 年 3
月 30 日召开董事会 2025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议案,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船舶集团)。2025 年 3 月 30 日,本行与
财政部、中国移动集团及中国船舶集团分别签署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就股份认购具体事宜进行约定。
本公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股份认购协议》中相同的含义。具体情况如下:
二、认购对象基本情况
(一)财政部
财政部成立于 1949 年 10 月,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主管我
国财政收支、税收政策等事宜的国家行政机关。
(二)中国移动集团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9 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杨杰
注册资本:30,00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50324
经营范围:基础电信业务(具体经营范围以许可证为准,有效期
至 2029 年 1 月 6 日);增值电信业务(具体经营范围以许可证为准);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手机电视分发服务、IPTV 传输服务(信息传
输业其他许可有效期至 2021 年 09 月 17 日);制作、发行广播电视
节目(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除外);经营与信息通信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广告业务、设备销售和进出口业务等;国有资产投资及管理;业务培训、会议服务;设计、制作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股权控制关系
中国移动集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
3、主营业务情况
中国移动集团是按照国家电信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成立的电信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手机电视分发服务、IPTV 传输服务;制作、发行广播电视节目;经营与信息通信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广告业务、设备销售和进出口业务等;国有资产投资及管理;业务培训、会议服务;设计、制作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
4、简要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项目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度
资产总计 24,015.17
股东权益总计 17,309.53
营业总收入 10,111.44
净利润 1,478.17
注: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三)中国船舶集团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华路 889 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徐鹏
注册资本:11,00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70B67
经营范围:(一)国务院授权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投资及经营、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二)承担武器装备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服务保障业务。(三)船舶、海洋工程以及海洋运输、海洋开发、海洋保护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修理、租赁、管理业务。(四)动力机电装备、核动力及涉核装备、智能装备、电子信息、环境工程、新能源、新材料、医疗健康设备以及其他民用和工业用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及其销售、维修、服务、租赁、管理业务。(五)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内贸易(国家专项规定除外)。(六)成套设备及仓储物流,油气及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和投资管理,船舶租赁业务,邮轮产业的投资管理。(七)勘察设计、工程承包、工程建设、建筑安装、工程监理业务,军用、民用及军民两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技术培训业务的投资与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控制关系
中国船舶集团为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务院国资委。
3、主营业务情况
中国船舶集团拥有我国最大的造修船基地和最完整的船舶及配套产品研发能力,能够设计建造符合全球船级社规范、满足国际通用技术标准和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海工装备,是全球最大的造船集团。中国船舶集团主要从事海军装备、民用船舶及配套、非船舶装备研发生产相关业务,是中国船舶行业中位居世界 500 强的企业之一。
4、简要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项目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度
资产总计 10,200.10
股东权益总计 4,188.61
营业总收入 3,461.04
净利润 195.15
注: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三、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 年 3 月 30 日,财政部、中国移动集团及中国船舶集团与本
行分别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认购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认购
1.1 认购价格
1.1.1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董事会 2025 年第四次会
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6.32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发行人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 A 股股票交易总
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 A 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1.1.2 若发行人 A 股股票在审议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至发行日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现金股利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
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1.1.3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定价方式等事项进行政策调整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则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1.2 认购金额、认购数量
财政部拟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1,757,994.00 万元,中国移动集团拟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785,406.07 万元,中国船舶集团拟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456,599.93 万元。
认购人拟认购股份数量=认购金额/认购价格,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 1 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不足 1 股的部分对应的金额计入发行人资本公积。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行长或董事长、行长授权的其他人士共同或单独,在发行人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后,与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商确定。
1.3 认购方式
认购人拟以现金方式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
(二)认购价款的支付及股份交付
2.1 认购人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获得满足且收到发行人及发行人聘请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后,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该通知书确定的缴款日前以现金方式将认购价款足额划入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银行账户,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完毕后,由主承销商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发行人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2 发行人在收到认购人足额支付的认购款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规定的程序,完成认购股份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的股份登记手续,将认购人认购的股票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认购人名下以实现股份交付。
2.3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完成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本次发行的情况及时完成相关公司章程修改及注册资本变更等审批、备案、登记手续。
(三)认购股份的限售期
3.1 认购人承诺并同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认购人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限售期为自取得股权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之日)起五年。相关监管机构对于认购人所认购股份限售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认购人所认购股份因发行人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3.2 认购人承诺,在限售期内不上市交易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转让该等限售股份或限售股份衍生取得的股份。
3.3 认购人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金融监管总局、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及发行人的要求,并办理股份限售相关手续。若限售承诺与相关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3.4 认购人所认购股份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