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07 证券简称:上海医药 公告编号:临2025-113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 年 12 月 9 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上海市黄浦区太仓路 200 号上海医药大厦二楼会
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903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902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 股) 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252,731,543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1,838,474,580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 股) 414,256,96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60.7474
份总数的比例(%)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49.5765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11.1709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杨秋华先生主持,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网络投票仅针对 A 股股东)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律师于股东会上担任监票人。本公司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张文学先生、董明先生,独立董事顾朝阳
先生、霍文逊先生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徐有利先生、马加先生因其他公务未能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
3、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钟涛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 股 1,815,293,255 98.7391 22,387,770 1.2177 793,555 0.0432
H 股 342,459,406 82.6684 71,550,457 17.2720 247,100 0.0596
普通股 2,157,752,661 95.7838 93,938,227 4.1700 1,040,655 0.0462
合计: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1,835,140,508 99.8187 2,664,917 0.1449 669,155 0.0364
H 股 414,239,063 99.9957 15,600 0.0037 2,300 0.0006
普通股合 2,249,379,571 99.8512 2,680,517 0.1190 671,455 0.0298
计:
3、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1,835,113,051 99.8172 2,716,074 0.1477 645,455 0.0351
H 股 414,239,063 99.9957 15,600 0.0037 2,300 0.0006
普通股合 2,249,352,114 99.8500 2,731,674 0.1212 647,755 0.0288
计:
4、 议案名称: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1,835,760,667 99.8524 2,152,502 0.1171 561,411 0.0305
H 股 414,239,063 99.9957 15,600 0.0037 2,300 0.0006
普通股合 2,249,999,730 99.8787 2,168,102 0.0963 563,711 0.0250
计: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2025 年第二次股东大会议案中的第 1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孙静雯、张颖文
上述两位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依法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0 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