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 乃 要 件 请 即 处 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的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的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全部售出,应立即将本通函送交买主或经手买卖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二零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公司将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二)下午二时正在中国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2号本公司会议室举行二零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的第14页至第16页。随函附奉临时股东大会适用的回执及代理人委托书,有关回执及代理人委托书亦登载於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有意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须按回执上印列的指示填妥回执,并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星期二)或之前交回。有意委托代理人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务请按代理人委托书上列印的指示将其填妥。就H股股东而言,代理人委托书应尽快送达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就A股股东而言,代理人委托书应尽快送达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地址为中国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2号(邮编:100082),且最迟须於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送达。填妥及交回代理人委托书後,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 仅供识别
目 录
页次
释义 ...... ii
董事会函件...... 1
二零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 14
– i –
释 义
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A股」 指 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以人民币认购并於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
「A股股东」 指 A股持有人;
「美国存托股份」 指 由纽约梅隆银行作为存托银行发行、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美国存托股份,每一存托股份代表25股H股的所有权;
「公司章程」 指 本公司公司章程;
「联系人」 指 具有香港上市规则所赋予的相同涵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中铝集团」 指 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的国有独资公
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直接及间接
持有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约32.16%的股份;
「中铝租赁」 指 中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
司;
「本公司」 指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其A股、H股及美国存托股份分别於上海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交所及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社会和生活後勤 指 中铝集团与本公司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五日订立的社会和生
服务供应协议」 活後勤服务供应协议,并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重续三
年,期限由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
– ii –
释 义
「日常性持续关连交易」 指 本公司与中铝集团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订立的补充协
议及固定资产租赁框架协议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内容有
关中铝集团向本公司提供社会和生活後勤服务及矿石供应服
务、中铝集团与本公司互供产品和服务、中铝集团向本公司
提供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服务、中铝集团向本公司提供土
地使用权租赁服务及中铝集团与本公司互供固定资产租赁服
务;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临时股东大会」 指 本公司将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二)下午二时正
在中国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2号本公司会议室举行的
二零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 指 本公司与中铝租赁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订立的融资租
赁合作框架协议,据此,中铝租赁同意向本集团提供融资
租赁服务,协议有效期从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固定资产租赁框架协议」 指 本公司与中铝集团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订立的固定资
产租赁框架协议,据此本公司与中铝集团同意互相提供固
定资产租赁服务,期限由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产品和服务互供总协议」 指 中铝集团与本公司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五日订立的产品和服
务互供总协议,并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重续三年,期
限由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H股」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的境外上市外资股,
该等股份於香港联交所上市并以港元认购;
「H股股东」 指 H股持有人;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iii –
释 义
「香港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独立股东」 指 毋须就於临时股东大会上提呈以批准有关(i)重续与中铝集团
之日常性持续关连交易及建议交易上限;及(ii)订立融资租赁
合作框架协议及建议交易上限的决议案放弃投票的股东(中铝
集团及其联系人除外);
「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指 本公司与中铝集团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五日订立的土地使用
权租赁协议,期限五十年,至二零五一年六月三十日届满;
「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即於本通函刊发前确定所载若干
资料的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矿石供应协议」 指 中铝集团与本公司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五日订立的矿石供应
协议,并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重续三年,期限由二零
二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工程设计、施工和 指 中铝集团与本公司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五日订立的工程设
监理服务供应协议」 计、施工和监理服务供应协议,并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六
日重续三年,期限由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四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股份」 指 A股及H股;
「股东」 指 A股股东及H股股东;
「附属公司」 指 具有香港上市规则所赋予的相同涵义;及
「%」 指 百分比。
董 事 会 函 件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刘建平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