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566 证券简称:九牧王 公告编号:临 2023-036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关于制订或修订部分公 司治理制度的事项,拟对《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情况 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旧条款 修订后的新条款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574,637,150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574,637,15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外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外
资股 308,768,140 股,九牧王国际投资控股有 资股 308,768,140 股,九牧王国际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持股 308,768,140 股,占总股本的 限公司持股 308,768,140 股,占总股本的
53.7327%。内资股 265,869,010 股,占总股本 53.7327%。内资股 265,869,010 股,占总股本
的 46.2673%,其中:泉州市顺茂投资管理有限 的 46.2673%,其中:泉州市顺茂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持股 28,650,000 股,占总股本的 4.9858%; 公司持股 27,650,000 股,占总股本的 4.8117%;
泉州市睿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22,650,000 泉州市睿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9,450,000股,占总股本的 3.9416%;泉州市铂锐投资管理 股,占总股本的 3.3847%;泉州市铂锐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持股 25,150,000 股,占总股本的 有限公司持股 18,950,000 股,占总股本的
4.3767%;智立方(泉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 3.2977%;智立方(泉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
股 22,050,000 股,占总股本的 3.8372%;社会 股 14,550,000 股,占总股本的 2.5320%;社会
公众股东持股 167,369,010 股,占总股本的 公众股东持股 185,269,010 股,占总股本的
29.1260%。 32.2410%。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担的其他义务。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担的其他义务。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控股股东 (删除原条款第四十条,《公司章程》中索引的
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 相关序号也相应修改。)
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
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
偿还侵占公司资金。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
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
“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纵容、帮助控股股
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
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
免。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包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包
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批准:
…… ……
(七)预计未来十二个月为控股子公司新增 (七)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担保额度。 (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为控股子公司新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七)项事项的,应 增担保额度。
当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八)项事项的,应
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上述担保金额 当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的确定标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上述担保金额
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的确定标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首次发生且协议没有约定具体总交 (三)首次发生且协议没有约定具体总交
易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易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关联方、关联交易金额的确定按照《上海证 关联方、关联交易金额的确定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
执行。 易指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 ……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联交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联交
易,在讨论该交易时,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 易,在讨论该交易时,应当聘请已备案从事证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 券服务业务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行审计或者评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或者评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交易、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交易、
重大对外投资(不含委托理财、证券投资)行 重大对外投资(不含委托理财、证券投资)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上述所称交易涉及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 上述所称交易涉及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
须履行的其他程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须履行的其他程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交易,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