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555 股票简称:东吴证券 公告编号:2025-053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修订《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同步修订《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并废止《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次《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订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1日
附件:1.《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附件 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现条款 修订说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为维护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充分发挥中国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充分发挥
共产党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 中国共产党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一条、
委”)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党委”)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一条修订。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以下简称“《党章》”)、《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下简称《党章》)、《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章程指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 《关于核准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
复》(证监许可[2010]310 号)批准,由东吴证券有限责任 复》(证监许可[2010]310 号)批准,由东吴证券有限责任 引》第二条修订。
公司整体变更,并由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依约共 公司整体变更,并由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依约共
同作为发起人,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依法在江苏省 同作为发起人,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依法在江苏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320500000004432)。 码号 91320000137720519P)。
第八条 第八条 根据《公司法》第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八条修订。
原条款 现条款 修订说明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应当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决议
通过。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根据《公司法》第十一条、
新增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相对人。 九条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 引》第十条修订。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
公司拟撤销监事会,全文
统一删除“监事”及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监事会”相关内容,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根据中长期激励计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根据中长期激励计划持有或 将“股东大会”全文统持有或控制本公司股权,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并 控制本公司股权,应当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批准,并依法经中 一修改为“股东会”。后
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批准或备案。 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批准或备案。 续正文及附件全文中如
只涉及同类修改的,在修
订对照表中不再一一列
明。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六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 十五条、《上市公司章程
原条款 现条款 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