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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银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修订)

公告日期:2025-11-14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5 年修订)

        (由绍金复〔2025〕120 号核准并生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党的组织...... 3
第三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6
第四章  股份......7
 第一节 股份发行 ......7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9
 第三节 股份转让和质押...... 11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会......13
 第一节 股东 ......13
 第二节 股东会一般规定......22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25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27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31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35
第六章  董事会......40
 第一节 董事 ......40
 第二节 独立董事 ......47
 第三节 董事会 ...... 56
 第四节 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 ......65
 第五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66
第七章  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7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7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7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8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8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83
 第一节 通知 ......83
 第二节 公告 ......8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8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8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87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91
第十二章  附 则...... 91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中国
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维护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是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经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起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三条  本行于 2021 年 5 月 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150,935,492 股,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

    第四条  本行中文名称全称: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中文名称简称:瑞丰银行。

    本 行 英 文 名 称 全 称 : Zhejiang Shaoxing Ruife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

    本行英文名称简称:Bank of RuiFeng

    本行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笛扬路 1363 号,邮政
编码:312030。

    第五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62,161,395 元。

    第六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本行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本行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入股形
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九条  本行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
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财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本行可设分支机构,本行下设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
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总行对各分支机构的主要综合规划、业务政策、人事任免、基本规章制度等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对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第十一条  根据业务经营管理的需要,本行可设立若干专门
委员会和内部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
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行、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本行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本行,本行可以起诉股东、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的副行
长、董事会秘书、首席合规官、财务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
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党的组织

    第十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开展党的活动。其中,本行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 1 名,党委成员 4-5 名,由浙江农商联合银行党委任命。党委书记和董事长由一人担任,确定1名党委成员协助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本行坚持“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并设纪委书记1 名。

    第十六条  本行公司治理坚持党的领导核心、政治核心地位,
把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有机统一起来,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重点管政治方向、领导班子、基本制度、重大决策,领导全行党的建设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坚持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作用,统一领导全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推进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绿色发展、践行普惠金融、助力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等重大战略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2.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全面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

    3.坚持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完善“三重一大”、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等议事规则和制度体系,坚持“第一议题”制
度,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员工为本、法人治理”有机统一的治理体系,在组织上制度上机制上确保党的领导地位,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自觉维护党委发挥领导作用;

    4.坚持服务“三农”宗旨,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党员股东优先提名为董事候选人;

    5.研究讨论本行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指导和推动高级管理层落实股东会、董事会的决策事项;

    6.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本行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7.加强本行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本行改革发展;

    8.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本行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党委会议事规则,把党
委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重大问题、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前置程序。

    第十八条  本行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
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三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九条  本行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动金融高质量
发展、建设金融强国的总体要求,积极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大力弘扬和践行“要诚实守信,不逾越底线;要以义取利,不唯利是图;要稳健审慎,不急功近利;要守正创新,不脱实向虚;要依法合规,不胡作非为”的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内涵价值,以金融的政治性、人民性,坚持“姓农、姓小、姓土”的初心使命,坚持把银行自身发展好、区域经济服务好、社会责任履行好的“三好理念”。

    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自主开展各项业务,重点为“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并以此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第二十条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
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并依法在相关政府部门监管下开展各项银行业务。

    第二十一条  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现状,由股东会确定本行新
增贷款中用于发放涉农贷款的比例,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本行
经营范围是:

    许可项目:银行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行的银行业务范围包括: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七)从事同业拆借;

    (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九)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一)从事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外汇拆借、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结汇、售汇等业务;

    (十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上述第(一)至(十)项不含外汇业务。

                    第四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十四条  本行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二十五条  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六条  本行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二十七条  本行发行的股份,依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八条  本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组建为股份
有限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合计 60,000 万股股份,每股金额 1 元,占本行设立时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00%。

    第二十九条  本行发起人为原浙江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 96
家法人股东及 2,475 名自然人股东(具体见发起人名册)。

    第三十条  本行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