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515 证券简称:东峰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5-018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0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
通知已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以电子邮件、微信和电话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并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发出补充通知,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进行调整。本次会议应出
席董事 7 名,实际出席 7 名(其中:不存在董事委托出席的情况、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 2 名),不存在董事缺席会议的情况。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谢名优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此项议案已经审计委员会事前认可并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意见: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且未发现参与 2024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存在违规行为。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包含的信息真实、全面、准确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披露的《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摘要》。
二、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苏亚审[2025] 108 号《审计报告》,公司 2024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89,485,761.59元,母公司财务报表实现净利润-519,313,282.63 元。截至2024
年 12 月 31 日,母公司剩余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1,471,453,128.44 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公司 2024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出现大额亏损,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活动净现金流水平、未来经营发展及多个项目后续持续投入的资金需求,公司 2024 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股票股利,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此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披露的《2024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三、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此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此项议案已经审计委员会事前认可并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意见: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个方面真实、全面地反映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及 2025 年度预计日
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关联董事谢名优先生、黄晓佳先生回避表决。
此项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并审议通过。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及 2025 年度预计
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业务往来,交易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公司业务稳定发展,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关联方交易情况,且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披露的《关于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及 2025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七、审议通过《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核查公司在任独立董事于 2024 年度任职期间的任职经历以及相关自查文件,2024 年度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处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提请董事会认可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此项议案已经审计委员会事前认可并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意见:从基本情况、人员信息、业务规模、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记录等方面对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查,并对其 2024 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了相应评估,认为其在 2024 年度能够有效履行职责,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各项要求,具备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 2024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此项议案已经审计委员会事前认可并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意见: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以合规性作为工作重心,结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切实履行审计委员会职责和义务,并持续提升工作的针对性及实施效果,有效推动公司内部管理体系的整体优化。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对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此项议案已经审计委员会事前认可并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以合规性作为工作重心,切实履行审计委员会职责和义务,遵循独立客观的判断原则,基于审计委员会的专业知识经验,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披露的《2024 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十二、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此项议案已经审计委员会事前认可并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意见: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且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亦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并进行融资的议案》;
1、鉴于公司及汕头子公司广东鑫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瑞科技”)、汕头市鑫瑞奇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瑞奇诺”)、广东鑫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瑞新材料”)自身生产经营、业务发展需要,以及公司作为母公司担负集团资金统筹、增信子公司职能(子公司同行授信将占用母公司授信额度)。
提请同意公司及鑫瑞科技、鑫瑞奇诺、鑫瑞新材料四家公司合计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招商银行股
动资金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及信用证等,融资授信期限自本议案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止,并授权四家公司管理层与上述银行在各自融资授
信额度内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2、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博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博盛”)因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提请同意并授权深圳博盛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总额度限额人民币 2 亿元。融资授信额度项下业务包括流动资金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及信用证等,融资授信期限自本议案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并授权深圳博盛管理层在上述融资授信额度限额内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3、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博盛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博盛”)因生产经营、业务发展及项目建设需要,提请同意并授权湖南博盛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总额度限额人民币 2 亿元,并由湖南博盛管理层与金融机构沟通、经公司确认后选择相应的抵押或质押融资方式。融资授信额度项下业务包括流动资金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及信用证等,融资授信期限自本议案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止,并授权湖南博盛管理层在上述融资授信额度限额内签署有
关法律文件。
4、公司控股子公司盐城博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博盛”)因生产经营、业务发展及项目建设需要,提请同意并授权盐城博盛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总额度限额人民币 2 亿元,并由盐城博盛管理层与金融机构沟通、经公司确认后选择相应的抵押或质押融资方式。融资授信额度项下业务包括流动资金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及信用证等,融资授信期限自本议案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6年 6 月 30 日止,并授权盐城博盛管理层在上述融资授信额度限额内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5、公司控股子公司贵州千叶药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千叶”)因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提请同意并授权贵州千叶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总额度限额人民币 3 亿元。融资授信额度项下业务包括流动资金借款、银行承兑汇
票、保函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