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79 证券简称:英利汽车 公告编号:2025-035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
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 监事会的议案》。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及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 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23 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治理实际需求, 公司决定取消监事会,原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长春英利 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现 任监事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之日起 自行解除职位。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能力和水平,优化公司治理,公司拟
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 7 名增至 9 名,其中非独立董事人数 6 名(含一名职工董
事),独立董事人数 3 名,同时修订《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5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具 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相同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面值。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1,585,785,985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均为
1,585,785,985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均为 人民币普通股。
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批准的其他方式。
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1年内不得转让。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让。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份。
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 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 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