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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229:上海银行关于签署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08

601229:上海银行关于签署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1229        证券简称:上海银行      公告编号:临 2021-015
优先股代码:360029                              优先股简称:上银优1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同意上海银行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沪银保监复[2020]229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72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200 亿元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000,000,000 元,扣除部分发行费用后的余额人民币 19,970,000,000 元已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于 2021年 1 月 29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中。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资,并于
2021 年 2 月 1 日出具了《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的审验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1)第 0173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可转债发行,公司已于 2021 年 2 月 5 日与
国泰君安签署了《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并已开设专户,开户行为上海银行营业部,账号为 03004418645。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就本次可转债发行已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本次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国泰君安作为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公司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保荐机构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且达到本次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五)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效力。

  (六)公司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保荐机构有权要求公司改正并配合调查募集资金专户。

  (七)保荐机构发现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自公司、保荐机构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以下日期(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收到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凭证之日和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较早者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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