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26 证券简称:华电科工 公告编号:临2025-040
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暨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拟根据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根据监管要求取消公司监事会,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废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根据股份总数及注册资本变更、取消监事会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6 号),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依据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结合实际情况,拟回购注销 3,498,600 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应减少公司股本和注册资本,公司股份总数由116,572.23 万股减少至 116,222.37 万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16,572.23 万元减少至人民币 116,222.37 万元。
二、取消公司监事会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4 年 12 月发布《关于新<公司法>
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要求上市公司在 2026 年 1 月 1
日前,按照《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等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于 2025 年 3 月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6 号),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部分条文进行修改。为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提升治理水平,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三、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根据前述股份总数及注册资本变更、取消监事会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具体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人的合法权益,构建权责法定、权责透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构建权责法定、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 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制,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规范 治理机制,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6,572.23 万元。 116,222.37 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公司将在其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新增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总工程师。 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和总法律
顾问。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
场和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追求公司 场和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追求公司价值最大化为目标,通过股份公司的组 价值最大化为目标,通过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经营管 织形式和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不断增强企业科技创新等核心 理水平,不断增强企业科技创新等核心竞争能力,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快速 竞争能力,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快速
发展,更好地回报股东和社会。 发展,更好地回报股东和社会。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
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
的法治企业。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民币标明面值。 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后,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将按
将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6,572.23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 116,222.37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
股。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 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第(三)项、第(五)项、第 决议;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
法转让。 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 第三十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的本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