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12 证券简称:白银有色 公告编号:2025—临 071 号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简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澄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简称“北京澄宇会计师事务所”)。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甘肃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工作规则》,按照甘肃省国资委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比选结果与推荐,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已就本次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与北京澄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北京澄宇会计师事务所已知悉本事项且未提出异议。
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13 年 11 月 22 日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 2206 房间
(5)首席合伙人:张恩军
(6)上年度末合伙人数量:95 人
(7)注册会计师人数:453 人
(8)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85 人
(9)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收入总额、审计业务收入、证券业务收入:2024 年
度业务收入 83,747.10 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59,855.11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 4,467.70 万元。
(10)2024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21 家,上市公司主要行业为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金融业等,审计收费总额 2,645.00 万元。
(11)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上年度年末数:0 万元
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0,000.00 万元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已足额购买职业保险,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 1 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以及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涉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二审判决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赔偿 808 万元,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已全额赔付。
3、诚信记录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3 次、监督管理措施 9 次,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 0 次、纪律处分 3 次。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共有 24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 次,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3 次、监督管理措施9 次,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 0 次、纪律处分 3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刘志文,1998 年 12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4 年 3 月开
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5 年 5 月开始在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为 3 家上市公司签署审计报告。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鱼海波,2014 年 11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 年 12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4 年 10 月开始在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
三年为 1 家上市公司签署审计报告。
拟安排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刘志坚,1999 年 11 月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1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1 年开始在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超过 21 家。长期从事证券审计业务,参与及担任过多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复核工作,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0 次、监督管理措施 0 次,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 0次、纪律处分 0 次。
3、独立性
拟聘任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可能影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的定价原则是综合考虑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以及参与项目工作人员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
2025 年度审计费用为 356.10 万元(含税),其中财务审计费用为 256.10
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 100.00 万元,较 2024 年度审计费用减少 59.85 万元,减
少比例为 14.39%。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北京澄宇会计师事务所,该所已连续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2 年,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甘肃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工作规则》,按照甘肃省国资委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比选结果与
推荐,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拟聘任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北京澄宇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知悉本次变更事项且对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有关规定,已经进行了沟通。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 2025 年第七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聘任 2025 年度审计机
构的提案》,认为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公司拟聘任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该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经验与能力,具备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聘任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二)董事会的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提案》。董事会表决结果为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6 日